古代律令:和你說的法治毫無關係

古代律令:和你說的法治毫無關係

評價一個社會是古代還是現代社會,一個很重要的標準就是是否是法治社會依法治國,而依法治國最起碼要有成文的法條,或者習慣法當中可以被接受的判例。中國古代有跡可循的法律史相當久遠,在漫長的歷史中也有不少法條和類似的判例誕生,但這些距離現代意義上的法治社會距離甚遠,所以這當中有不少引起了社會的巨大動盪,而還有一些法條流傳下來,雖然幾經變更,但也讓社會趨於停滯,終於在近代遭到摒棄。今天就來聊聊中國古代法律變化。

在商周時代的中國沒有成文的法條,那個時候維持社會秩序的是「禮」和「刑」。所謂「禮」,絕不僅僅是祭祀時的禮節,而是對此做出延伸之後,涵蓋生活的各個方面,可以類比為英美的習慣法,這當中最典型的就是分封和繼承制度。

這樣的「禮」本質上還是貴族內部的等級制,基於「禮」做出的判決會被刻在青銅器銘文上,然後藏之於宗廟,貴族當然可以有機會在宗廟裡看到過去的判例,而普通平民當然看不到這些,也沒有必要看到這些,此所謂「禮不下庶人」,至於民間的訴訟,那就要找有名望的人來裁決,裁決的依據有很大的彈性解釋權,誰的裁決能夠服眾,那麼裁決者自然就會有巨大的聲望。

《詩經·甘棠》記載召伯虎在領地中巡遊仲裁,魯詩認為是「巡行鄉邑,有棠樹,決獄政事其下」,所謂「何以訴我獄」,「何以訴我訟」,那自然是用被作為習慣法的「禮」來解決問題。和它相對的就是「刑不上大夫」,除了一般的糾紛之外,對於平民甚至偏遠地區的部落首領,只要用刑罰讓他們感到畏懼就行了,沒必要給他們講什麼「禮」。貴族的世界和平民世界是割裂的,禮和刑的區別對待是很重要的因素。

到了春秋時代,一方面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開始整理之前的典籍,相當於把過去的習慣法成文,只要識字的人都可以看到過去的判例,這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貴族和平民的分野。

古代律令:和你說的法治毫無關係

另一方面,鄭國政治家子產和晉國政治家范宣子認為要讓刑罰服眾,就得讓民眾知道刑罰的準則,於是鑄了「刑鼎」,也就是把刑罰的標準作為銘文刻在鼎之上公示於天下,這樣的做法在當時是破天荒的,它打破了禮治習慣法對平民的壁壘,也限制了出身貴族的裁決者隨意解釋判決依據的可能,這在當時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到了戰國時代,諸侯國之間從爭霸到你死我活,如此環境中不動員民眾的力量恐有滅國之虞,因此就要制定各式各樣的律令和法條,哪怕是用盡恐嚇的手段也得讓民眾參與到國事中來,最起碼耕地種田造人。

在這方面走的最遠的是法家,他們主張當國者應該用事無大小的律令和法規把民眾管起來,以法家思想為基礎,各諸侯國也在不同程度上開始了變法,而走得最遠的自然是秦國的商鞅變法,變法之後的秦國用律令規定民眾和官吏的一切行為,人人宛如一架龐然大物上的螺絲釘,秦國的國力也就迅速上升,並在戰國末期吞併了其他國家。後世在總結秦國強盛的原因時,變法和秦律都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然而這秦律實在是過於嚴苛,早在秦一統天下之前,就已經有大量民眾受不了嚴苛的秦律折磨不斷逃亡,秦統一六國之後,嚴苛的秦律本來就已經讓天下人生不如死,當秦二世即位之後,又對秦律做了一次修訂,其主張是「輕罪重罰」,目的是為了自己用最少的精力去緊握權力,如此秦律逼得民眾徹底沒有了活路,所以陳勝吳廣振臂一呼天下響應,以嚴刑峻法治國的秦也就很快滅亡。

隨後的西漢王朝雖然參考秦律制定了律法,但漢朝皇帝深刻吸取秦朝滅亡的教訓,不敢把律法制定的過於嚴苛,到漢武帝時期,儒學思想被官方提倡,由此誕生了所謂的「春秋決獄」,司法官斷案時會根據春秋義理來審判定罪,其核心是「論心定罪」,也就是按當事人的主觀動機、意圖、願望來確定其是否有罪及刑罰的輕重。

當時的儒學代表董仲舒為此還專門寫了一本書,名叫《春秋決事比》,其中收錄了當時以《春秋》決案的兩百多個案例,以此作為斷案的參考。當時著名的酷吏廷尉張湯經常找董仲舒討論春秋斷案的細節,他也招來了一大批熟讀春秋之人協助斷案。這樣一來,《春秋》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了漢朝的律法依據,而斷案似乎又回到了過去的禮治「習慣法」時代。

古代律令:和你說的法治毫無關係

「春秋決獄」在相當長一段時間都是判決的主要辦法,然而在亂世之時,秉承上古禮治的春秋並不能夠解決統治者聚斂力量的問題,所謂亂世用重典,所以漢末直到隋朝,各個政權都有明確的律令條文公布,雖然這些律令存在時間並不長,但它們的精髓都被隋文帝總結在《開皇律》當中,《開皇律》十二章五百條總結了過去的立法,提出了「五刑」的概念,也就是死、流、徒、杖、笞,取代劓刑、宮刑等殘害肢體的肉刑。這種規範一直貫徹到清代。

而唐高宗永微年間,長孫無忌等十九人編成《唐律疏議》,這部律法在當時的評價就很高,被譽為「禮法合一」,也就是說以律法的形式體現了自古禮治等級制的內涵,如此一來,漢朝以降的「春秋決獄」也就成了歷史。不僅如此,律法後面的「疏議」部分相當於註解,極大方便了律法的運用。自從《唐律疏議》編成直到唐朝滅亡,唐朝一直使用這一部律法,而後來宋朝的《宋刑統》和明朝的《大明律》本質上就是照抄的《唐律疏議》,當滿清入關之後,他們頒布的《大清律》是借鑑《大明律》的,其根本也還是《唐律疏議》。因此站在歷史的角度看,《唐律疏議》影響了中國一千多年,是中國立法歷史上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但是不管是《唐律疏議》,還是在此基礎上的《大明律》《大清律》,其本質的核心還是等級制和維護君主權威,而且隨著明清兩代君主專制的加強,過去《唐律疏議》中還算寬仁的一些條令逐漸變得嚴苛起來,比如《大清律》對「謀反」的定義非常寬泛,奏疏不當或者犯聖違逆者,加以「殊屬喪心病狂」、「妄議朝政」之罪,都是謀反的死罪。而《大清律》中適用死刑的有七百二十三條罪過,其高壓統治遠超唐朝。

如此統治之下的大清也慢慢喪失了活力,在近代舉步維艱,於是在 20 世紀初,大清變法圖存,借鑑日本明治維新之後的法律制定了《大清新刑律》,第一次引入了近代的司法理念,比如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等等等等,只不過這個《大清新刑律》頒布的時候是 1911 年,沒過多久,大清和那個腐朽的帝制都一起被掃入了歷史的垃圾堆,這《新刑律》並沒有挽救行將就木的大清。

以上就是中國古代司法沿革的大體脈絡。講到這裡,很多人會以為法家和律令等同於依法治國,其實不然,這些律令的核心還是在體現君主的意志,維護等級制,並且極盡所能把民眾當韭菜壓榨,也就是說在立法的時候就都違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則,如此律令,跟現在的依法治國和法制,其實是沒有一點關係的,所以《唐律疏議》就算制定的再完備,它對大清的法律影響再大,到大清末年也不得不讓位於近現代的司法制度,這也是歷史的必然。

本文網址:https://iotfen.com/history/6206.html

讚! (0)
上一篇 2024年4月12日 下午4:54
下一篇 2024年4月15日 上午10:2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