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所以有信仰,從敬畏神明到敬畏法律。

人之所以有信仰,從敬畏神明到敬畏法律。

神明和法律似乎是兩件八桿子打不到的事情,在一些人看來,信神,那是徹頭徹尾的迷信,怎麼還和法律扯上關係了?什麼神神鬼鬼,全是假的。

實際上,法律和神明有一個最大的共同點:看不見摸不著,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與否,都只取決於普通人是如何看待的。這裡,我們討論的不是「神明」是否客觀存在的問題,而是影響人類社會的方式和力度:若一個社會無人相信之,則可以認為「神明」對該社會的影響幾乎不存在。

法律同樣如此,即便有詳細的法條,若無人當回事,就好比無人敬拜的神龕,毫無影響和力量。

當然,這並非簡單的類比,而是人類文明長期實踐的簡單事實。

羅馬人,是人類首款理性法律「羅馬法」(相比希臘法律影響更大)的「作者」。古羅馬(希臘)社會相比其他古代社會,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法律的突出地位。

古羅馬有很多律師,訴訟多,其中包括很多郭人很難理解的民告官,堪稱古代的訟棍之國。成為律師,精通法律,是很多中上層子弟爬上金字塔尖的必備道路,西方憲政史上絕不可繞過之人西塞羅,就是這批人的典型代表。在未走上人生巔峰之前(當上執政官扼殺喀提林陰謀),西塞羅熱衷於為人作辯護律師,還留下了一大本「辯護、演說詞集」。對他們來說,當律師至少有以下三個好處:

1、賺錢餬口,滿足生活和享受的要求;

2、在實踐中精通法律,為之後從政並登上高位打好基礎;

3、通過辯論鍛鍊修辭學和邏輯能力,不斷磨礪自己。

人之所以有信仰,從敬畏神明到敬畏法律。

對西塞羅來說,他年輕時求學於羅德島,也繼承了希臘人喜歡在公民大會上辯論和演說以提高修辭能力的做法,律師職業則能提供無數個類似的場合。

西方之所以多訟棍之國,也正因為他們大多為選舉制度,這一制度需要被選舉人要有極強的演講風度和演說能力。在上任後,他們的主要工作大多也和立法程序有關,自然也必須熟悉法條,了解程序,正好和律師職業專業對口,無縫銜接(現代西方民選高官,大多都有法律或法學院背景,事實上,絕大多數西方政客的政治生涯起步都在各種地方議會,議會則毫無例外都是立法機構)。

容易想見,照著稿子念還結結巴巴,長得各有千鞦韆奇百怪的東西,是萬萬沒有可能在這種制度下脫穎而出的。

說回古羅馬歷史。從一開始,羅馬就是一個宗教氛圍濃厚的虔誠城邦。這一時期的羅馬,可以用同時期一句中國古話來簡單描述:「國之重事,在戎與祀。」羅馬人戰前戰後都要舉行祭祀及占卜儀式,向對方宣戰時,首先要有民眾大會和元老院的授權,接著要由戰和事務祭祀按照一定的程序,以表示己方已經完成了神所要求的自然義務,咎在對方,不得已發起戰爭,請眾神作證。

當然,在選舉或立法前後,羅馬人也要舉行隆重的祭祀、占卜儀式。這些儀式有著嚴格的程序正義要求,不符合程序的祭祀、占卜儀式會被質疑效力。羅馬貴族一直宣稱的自身最大優勢之一,就是只有貴族才能「如法」(中國佛教詞彙)舉行祭祀和占卜,平民如何能「合法」的取悅諸神呢?

羅馬人很敬神,所以他們在做任何重大決定或舉行任何重大活動前,都會詢問神的旨意。這是一種雙向的「神化」過程:神意讓地上所行之事披上了神聖性,而地上所行之重大行為,也讓原本虛無縹緲的「神意」得到了實質化。最典型的情況是:庫利亞及百人團大會,是羅馬版本的最高公民大會,也是最高立法和權力機構,會上所作出的決定對所有羅馬人都有效。

對古羅馬人而言,一個公民的集體及代表公民集體的意志,本來就不可能不是神聖的。如果需要,他們可以創造一個神,將其「任命」為「公民大會意志之神」。不難想像,他們會很容易的將公民大會得出的結論,認為是至高神朱皮特旨意的體現。

在這套天上人間交匯的體系中,有這樣一套循環認證:

眾神公正無私,聖明燭照,絕不偏袒,從不徇私;

強大者是得到諸神及命運庇護的;

強大者必然有德行(不然眾神和命運不會祝佑)。

人之所以有信仰,從敬畏神明到敬畏法律。

這和中國的天人學說及五行、德行相應學說有類似處,但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法律。

符合自然律和良心律,得到公民大會通過的法律,有著天然的「神聖性」,法律也被當做諸神或斯多噶世界觀中的宇宙之道羅格斯在人類社會中的直接映射。

故而,法律的神聖性並非來自頒布者的權力和槍桿子或任何非神聖的世俗力量,而是來自於其和自然法則和人類社會運作基本規律的契合。如此,暴力機構及其權力,不能是法律的來源;相反,法律應該是權力的來源。

在公民社會中,法律首先是公民間共同締結的契約,而之所以能締結這種契約,其前提,在古代社會,往往或只能是對共同神明或宗教之信仰。真正讓早期羅馬人團結起來的,也許是每家每戶灶台上共同祭獻的維斯塔神。這樣的一群人,很容易在一個祭壇前起誓:

我某某某,因我們共同之灶神維斯塔之名發誓,將始終崇奉祖先傳下的所有神明,遵守一切我們都同意的法律,成為一名光榮的奎里特斯。

基督教時代,西歐帝王的傳承往往只能在幾個世系裡進行,很少有暴發戶成為最高統治者,其部分原因也在於對法律的神聖之敬畏。這其中的潛台詞是:並非暴力和權力獲致王權,而是上帝的祝福。

至今,美國總統宣誓時,都要手按聖經。

對無法理解者而言,按著哪本書宣誓毫無意義,甚至連宣誓也毫無意義。

「聰明」的他們只想說:「不會真有人把宣誓當回事吧!」

即便當一切神聖都已被祛魅,法律的神聖性甚至得到了加強。

當然,在一個較大的社會組織中,詳細的法律條例並非西方獨有,古代中國,也有針對市場交易行為(無論在哪裡,都有貿易,都有交換,交換就需要一套合理的雙方都能接受的流程)的一整套繁複的法令條例(也有人,主要現代國內學者會稱其為市民法)。但這些「法」,與其說是法,不如說是為了讓市場順利運作所必不可少的規章制度。其來源是統治者(要嘛是皇帝,要嘛是皇帝的副手,口蜜腹劍李林甫最擅長的,也許就是編制律令)。

人之所以有信仰,從敬畏神明到敬畏法律。

而對持有本文開頭看法的那些人而言,他們很難真正尊重法律,他們的尊重或敬畏,其實是對皇權下嚴刑峻法及法不可測、不可測的生理性恐懼。

美國國父說,美國的制度,是為有道德的群體設立的。

這裡的道德,值得自然是公民道德,而公民道德最大的難以複製之處,就在於對上帝,或對法律條文和程序正義,等在很多人看來沒有暴力約束力之事物時所體現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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